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卫生健康委,铁路系统红十字会:
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立“阳光、公正、高效”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10月21日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立“阳光、公正、高效”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的监督,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全国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的监督,各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省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协调员捐献见证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协调员在履行捐献见证职责过程中,应坚持器官捐献“自愿、无偿”原则,维护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捐受双方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 协调员应全程现场见证,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并报告捐献见证信息。
第六条 协调员在开展捐献见证工作期间,要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第二章 协调员的指派
第七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遗体器官获取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捐献条件且有捐献意向的潜在捐献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通报,并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案例报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例报告系统)报送《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见附表1)相关信息。
其中,“主要亲属”签字栏需在征得潜在捐献者的全部主要亲属(指依法有权共同作出捐献决定的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同意后,由其中一人作为代表签字。
第八条 省级管理机构在接到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报送的潜在捐献者信息后,根据轮流、就近、服务区域等指派原则,选定2名以上协调员参与捐献见证,并通过案例报告系统指派。紧急情况可以通过电话先行指派,并告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指派结果。
第九条 受指派的协调员,应及时与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取得联系,商定捐献见证的时间、地点。协调员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捐献见证工作。
第十条 协调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指派开展捐献见证工作或需中途退出的,需及时向省级管理机构说明情况,由省级管理机构另派其他协调员接替,不可私自联系调换他人或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协调员所在单位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协调员开展捐献见证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
第三章 潜在捐献者信息核实
第十二条 协调员到达捐献见证现场后,应核实潜在捐献者基本信息。对照潜在捐献者的法定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逐项核实《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中所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现居住地等基本信息。
其中,“住址”栏填写潜在捐献者身份证或户口簿中的住址信息。
第十三条 核实潜在捐献者就诊及病情信息。通过查阅潜在捐献者病历、与家属沟通了解等方式,逐项核实《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中所填的所在医疗机构、首诊医疗机构、科室、住院号、血型、疾病诊断、疾病类型、传染病情况、病人状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核实潜在捐献者捐献意愿信息。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与潜在捐献者亲属核实等方式,确认潜在捐献者本人生前捐献意愿。如潜在捐献者生前采用书面形式表达捐献意愿的,应查看书面意愿表达材料。
第十五条 核实主要亲属关系。协调员通过查阅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有关机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核实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关系状况。
第十六条 核实相关材料时,应有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和捐献者主要亲属在场,如遇资料缺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应协调有关方面补齐。
第十七条 潜在捐献者信息如有更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需重新填写《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经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代表签字确认后,重新上传至案例报告系统。
第十八条 协调员收集《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登记表》签字原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交由省级管理机构留存归档。
第四章 亲属确认环节见证
第十九条 协调员向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告知人体器官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讲解器官捐献的基本法规政策,见证在场主要亲属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先后共同签署《人体器官捐献亲属确认登记表》(见附表2)。
第二十条 协调员询问并核实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关系,见证主要亲属代表在“亲属关系”栏逐一确认并签字,有该项亲属关系的打“√”并注明该亲属姓名;没有该项亲属关系的打“×”。
第二十一条 协调员询问潜在捐献者主要亲属的捐献意愿,见证主要亲属代表在“捐献决定”处确认,同意捐献的打“√”,不同意捐献的打“×”。
第二十二条 主要亲属因故不能到现场签字的,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可由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主要亲属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患有精神类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协调员见证潜在捐献者全部主要亲属(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按手印并注明亲属关系,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签字并填写签署日期。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栏填写发起器官分配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签署日期”栏填写协调员完成亲属确认见证环节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协调员收集《人体器官捐献亲属确认登记表》签字原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于亲属确认环节见证结束后48小时内通过案例报告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并将原表及必要佐证材料交由省级管理机构留存归档。
第五章 器官获取环节见证
第二十五条 协调员现场见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根据《人体器官捐献亲属确认登记表》确认的捐献意愿获取捐献器官,并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获取见证登记表》(见附表3)。
第二十六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确定器官获取时间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协调员,确保协调员有足够时间赶至器官获取现场开展见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调员到达器官获取现场,应先确认捐献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查阅捐献者死亡判定材料、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等,并依据相关佐证材料准确核对并填写捐献者死亡时间、死亡判定医生姓名等信息。
“捐献医院”栏填写捐献者当前所在医疗机构名称;“死亡时间”栏填写脑死亡判定或心死亡判定材料上的具体时间,具体到分钟;“获取组织”栏填写现场参与相应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不同捐献类别核实死亡判定有关材料。如果捐献类别是中国一类,即脑死亡器官捐献(DBD)或中国三类,即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DBCD),死亡判定材料至少需要2名具有脑死亡判定能力的判定医生签字;如果捐献类别是中国二类,即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则需收集有判定医生签字的心死亡判定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器官获取手术开始前,协调员应核验捐献手续,确保齐备有效,并向获取医生声明捐献意愿。
第三十条 协调员应按照规范程序主持默哀缅怀仪式并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需体现协调员及主要参与器官获取的医护人员同时在场。
第三十一条 器官获取过程中,协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现场,须见证获取医生根据《人体器官捐献亲属确认登记表》确认的捐献意愿获取可用器官,严禁超出捐献意愿获取其他器官和组织。
第三十二条 器官获取完成后,协调员需见证器官获取手术相关医务人员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观。
第三十三条 协调员确认《人体器官捐献获取见证登记表》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准确,见证器官获取手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注明协调员进入和离开手术室的时间后,分别签字并填写获取日期。
“获取开始时间”栏填写相应器官获取开始的具体时间;“获取日期”栏填写器官获取手术完成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协调员收集《人体器官捐献获取见证登记表》签字原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于器官获取环节见证结束后48小时内通过案例报告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并将原表及必要佐证材料交由省级管理机构留存归档。
第六章 捐献完成结果见证
第三十五条 捐献器官获取完成后,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填写《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结果登记表》(见附表4)中的移植医院(接收单位)、移植负责人、移植日期等信息,确保与分配情况一致。
第三十六条 协调员通过查看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或该系统生成的《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核实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对捐献器官分配后的移植情况进行追踪了解并将结果反馈协调员,如有获取后因器官质量未达到移植标准而弃用的器官或组织,需要特别标注弃用原因,并由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弃用证明,确保获取捐献器官数量与移植器官数量相匹配。
第三十八条 协调员确认《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结果登记表》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准确,见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别签字并填写完成日期。
“完成日期”栏填写最后一个捐献器官的移植日期。
第三十九条 协调员收集《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结果登记表》签字原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于捐献完成后48小时内通过案例报告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并将原表及必要佐证材料交由省级管理机构留存归档。
第七章 协助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器官捐献完成后,协调员可协助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做好捐献者火化殡葬等事宜,并协助省级管理机构做好捐献者缅怀纪念等事宜。
第四十一条 协调员应将捐献见证情况告知捐献者亲属,并可根据省级管理机构委托,向捐献者亲属颁发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捐献证书、慰问信和纪念章。
第四十二条 协调员需留存写有捐献者姓名的捐献证书内页影像资料并上传至案例报告系统。
第八章 案例信息审核
第四十三条 协调员1(通常为来自医疗机构的协调员)通过案例报告系统完成所有捐献见证环节信息填报,协调员2(通常为来自红十字系统的协调员)进行案例信息完善与确认,及时补充和更正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经确认无误,于捐献完成后48小时内提交省级管理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 省级管理机构应于48小时内对协调员报告案例信息进行审核。案例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予以退回,由协调员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案例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对捐献案例信息进行复审。对存在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案例,予以退回,按照案例报告流程依次完善、审核,直至准确无误,完成案例终审。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协调员在捐献见证过程中发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应中止捐献见证并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
(一)捐献者主要亲属信息存疑的;
(二)捐献者主要亲属并不完全知情同意的;
(三)存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工伤事故”等情况,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进行捐献的;
(四)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无法提供伦理审查意见或伦理审查意见不支持捐献的;
(五)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无法提供捐献者死亡判定材料或死亡判定材料不支持捐献的;
(六)器官获取未在正规医疗机构内进行的;
(七)获取器官超出捐献者主要亲属确认的捐献意愿的;
(八)存在其他不符合捐献条件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年度内协调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捐献见证或中途退出超过3次的,省级管理机构可注销该协调员资格。
第四十八条 在日常工作核查和案例信息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协调员疑似存在泄露捐献者及家属个人隐私信息、未到现场或未全程现场见证、出具虚假见证意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级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核实情况期间,暂停相关协调员资格。经核查,协调员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销其协调员证件,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调员在捐献见证过程发现疑似跨区域转运潜在器官捐献者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协调员上岗前,应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在担任协调员期间、离开协调员岗位后,对捐献者及其家属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