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3/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志愿者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无偿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无偿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筹资劝募、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海外服务等方面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他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

第七条武汉市红十字会成立武汉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红志委)由市红十字会和相关部门及区红十字会组成,遵照《武汉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组织开展本级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本级红十字志愿者,指导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八条  市、区红十字会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武汉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结合实际制定。

市、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红十字会内。

第九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识和兴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它适当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

参与团体单位组织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武汉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附件三),对相关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进行统计登记,个人填写《武汉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即可登记备案为红十字志愿者。

未参加过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如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的,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填写《武汉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即可登记备案为红十字志愿者。

所在地红十字会向登记成为红十字志愿者配发红十字志愿证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卡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佩戴使用。

志愿者的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接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上报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细则;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自愿申请退出。

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告知当地红十字会,并退还其志愿服务证、卡等。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武汉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卡等,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登记服务内容和时间并签字,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服务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武汉市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市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

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武汉市红十字会将按照《武汉市红十字志愿者星级管理及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每3年组织一次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特殊典型事例即时表彰。

第五章   保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要求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各区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区实情,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武汉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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