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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遗体捐献须知

时间:2023/03/21

 

一、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二、捐献遗体的用途

遗体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教学、科研、临床移植或者医用组织应用。  

三、登记成为遗体捐献志愿者之前,需指定捐献执行人

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没有近亲属和监护人的,可以由捐献人指定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遗体捐献执行人。捐献人进行登记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1.明确指定捐献执行人,征得其同意执行,并请执行人在登记表上签名;2.在指定执行人时,请捐献人依照上述要求的顺序依次指定执行人;3.提供捐献人和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时,需要注意事项

在填写《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时,网上登记和纸质表格填写都应全部填写完整,纸质表格填写时须由捐献人和捐献执行人签字。  

五、遗体捐献登记表和联系卡的保存

到市红十字会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时,填写的纸质遗体捐献登记表为一式二份,由捐献执行人负责保存一份,市红十字会保存一份。在填写完成登记表后,由红十字会颁发一张《遗体捐献联系卡》,此卡也由捐献执行人负责保存。遗体捐献登记表和联系卡,在执行遗体捐献时,由捐献执行人交给红十字会接收人员核实。  

网上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只需填写相关信息,记住信息填写完成后生成的编号即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死于甲类传染病或者国家规定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的;(二)遗体不能利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如何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撤销登记手续;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机构在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下一条:《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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