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8世纪中期,著名法学家埃梅里希·德·瓦泰勒就提出了尊重教堂、陵墓和其他有重要文化意义的建筑物的原则。他在代表作《万国法》中写道:
"无论交战方因何种原因掠夺一个国家,都应保留作为人类骄傲且不使敌人增加任力的建筑。庙宇、墓碑、公共建筑和所有其他美丽的艺术品——毁坏这些物品何益之有?只有人类的敌人才会不计后果地掠夺人类的这些艺术古迹、艺术瑰宝。"
此后涉及文化财产保护的公约包括:
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9年《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
遗憾的是,相关规定未能阻止第一次世界大战对文物的广泛破坏,而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破坏规模更大。时至今日,在各个冲突中,文化财产仍在遭受各种不同程度的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