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1998]46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1998]46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发[1998]17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试行方案〉的通知》(武财企[2002]298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岸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对来江岸区投资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区财政2年内按其上缴税收区级财政所得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一年按其上缴税收区级财政所得总额的50%奖励;第二年按其上缴税收区级财政所得总额的30%奖励。
(二)按(一)条款中所定投资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所得部分2年内奖励给个人。
(三)按(一)条款中所定投资规模,国内外投资商在江岸区投资兴办企业或以参股、控股、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投资、改造区属国有、集体老工业企业的,各项区级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
(四)按(一)条款中所定投资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一名武汉市以外城市或农业人口)可在江岸区入户,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高科技企业免征城市增容费。
(五)按(一)条款中所定投资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由区政府安排在江岸区重点中、小学就读,并不收取国家有关规定以外的费用;在考试录取方面,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六)对江岸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具有巨大推动作的投资项目,以及对近3年被列入世界500强或国内民营企业500强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将对项目给予特殊优惠,并协助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