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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释义 | 总则第二三四条 关于红会性质、会员、活动准则等内容的规定

时间:2024/05/09

总则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的规定。

一、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声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三方面的活动共同构成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

在这个世界性运动中,每个国家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如果要得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承认,必须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委员会领导”。在对外交往中,这个“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成员,其地位应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规则和相关要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二、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人道,《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阐述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进行改组。1950年8月,周恩来总理亲自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将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确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

▶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将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确定为“全国性的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

▶199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明确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红十字会法对中国红十字会性质的界定,反映了对红十字运动发展的认知过程。

首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某些国际势力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封锁,中国红十字会对外交往工作受到限制,工作重心主要是国内自然灾害救助、卫生知识传播、传染性疾病预防等,还没有完全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其他国家红会相协调。

其次,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原则和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职责定位等,还有待于通过国内外实践进一步深化和明确。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七项基本原则,1986年第25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都为红十字会法对中国红十字会性质作出规定提供了依据。

再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会工作领域不断拓宽。1951年,组织国际医防服务队奔赴朝鲜战场开展人道救助;1952年,组织专家赴东北调查美军战机越过边境在我国东北地区投掷各类炸弹造成的人道主义危机事件,公开印发《美帝国主义细菌战罪行调查团调查报告》;1988年,建立专门机构开展海峡两岸同胞寻亲、查人转信工作;1990年9月12日,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签订《金门协议》,推进两岸同胞寻亲、遣返与人道工作交流等。同时,中国红十字会对亚洲、非洲等数十个受灾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持续不断的人道援助。

最后,该款规定有利于促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时代发展与变化,有利于明晰和开拓红十字会在国内、国际的人道工作领域,有利于为我国困难人群及世界上有人道需求的地区和群众提供更多服务。总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作出必要调整并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1993年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确定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之后,在20余年实践中,中国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人道救援、救助工作,得到社会各界认可。因此,本次法律修订未作修改和调整。

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会员、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一、关于个人参加红十字会资格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个人参加红十字会资格的原则规定,有四层含义:第一,国籍原则;第二,无歧视原则;第三,承担义务原则;第四,自愿原则。

(一)关于国籍原则

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所承认的公民,是以他(她)是否具有中国国籍为前提。

红十字会法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可以加入中国红十字会。这就是说,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自然人是不能参加中国红十字会的。

(二)关于无歧视原则

无歧视原则也是不受歧视的权利。它要求社会不能因年龄、性别、种族或肤色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等,分别规定了妇女、残疾人等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受教育权、劳动及劳动保护权等。同样,作为公民的权利之一,参加社会团体的权利也必须得到保障。4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这也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中的普遍原则。

(三)关于承担义务原则

法律义务是对依法必须作出的行为的确定形式,即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

作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的一种义务,体现了会员与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成员为团体的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团体为成员提供一种归属、一种保护、一种互助互济、一种精神上的需要等。

(四)关于自愿原则

首先,这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公民组织社会团体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护公民参加社会团体的自由。即,有参加、也有不参加社会团体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加入红十字会人员的条件,既符合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要求,在法律上保证了红十字会组织的合法性,以及会员的合法性。

二、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

本次法律修订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的实践,增加了团体会员的表述,对参加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团体会员单位确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规定了参加的基本方式是“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该条对中国红十字会推进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影响力、社会资源动员力,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本次法律修订在总则第三条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为规范和推进各级红十字组织开展“团体会员”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国家鼓励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主体范围的规定,即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该款是本次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志愿服务”原则是指: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红十字志愿服务除了具有志愿服务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三个鲜明特点:

一是参与人道救助而不期望从中获得任何好处、甚至献出自己生命的崇高精神境界。

二是以人道救助为核心,围绕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维护人的尊严而开展志愿服务。

三是倡导社会新风尚,人道救助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密切相连。相当部分志愿者还具有直接作为“捐献”者的鲜明特点。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使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不仅是对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要求,也是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和广大红十字志愿者的高度肯定。

四、关于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四款是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规定。是本次法律修订增加的条款。

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吸收青少年参加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

辛亥革命后,当时的新编高等小学校教科书《新国文》的第十五课为“南丁格尔”、第十六课为“红十字会”,在学校向青少年学生广泛传播红十字知识和理念。1934年,中国红十字会在发起第一次征求会员活动时,就明确规定设有“学生会员”。1937年,淞沪抗战时期,上海童子军佩戴红十字臂章,配合红十字救护队员活跃在救护伤病员的第一线。1948年1月,当时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成立红十字少年委员会,制定《红十字少年委员会组织暂行简则》和《学校团体组织红十字少年会办法》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经过改组,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1988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下发《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1993年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学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得到法律保护,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部分省市区红十字会都设立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职能部门或专职、专管人员。

在红十字会法修订中,在总则部分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将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总则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活动准则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一,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国红十字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五条第四、第五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活动及一切组织活动的最高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按法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红十字会必须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开展工作。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中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积极履行有关条约义务。中国红十字会应依照上述国际人道法条约规定开展工作。此外,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个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恪守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国际大会决议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成员,必须依照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红十字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国家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及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特点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了红十字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活动方针,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组织结构、职责,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社会团体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

第四,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现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条规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因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是中国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制定的,章程的性质属于中国红十字会内部最高规范,其内容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来源: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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