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将于5月8日起施行。
■ 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款物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
为保障和推动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9年进行首次修订。
为使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的内容和精神相一致,同时为适应我市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进行再次修订,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红十字会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回应社会关切。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红十字会治理结构,增加了市、区红十字会监事会的有关规定。办法规定:市、区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了红十字会职责。将市、区红十字会的职责由8项拓展为11项,增加开展救援、服务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等事项。办法规定,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为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服务;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
修订后的办法还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规范和监督。办法规定,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将捐赠款物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与红十字会签订协议,约定其应当履行的人道主义救助等义务。医疗机构冠名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红十字会有权按照程序取消其冠名资格。
来源: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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