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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新规发布

时间:2026/04/29

近日,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对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增加了募捐成本的管理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活动支出要求;二是细化管理费用构成内容;三是界定募捐成本范围;四是设置募捐成本支出标准。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慈善组织2026年度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即须按照《规定》要求确认。  

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规定》第四条明确,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慈善组织通过其他组织(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向最终受益人资助的款物,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很明显,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在内的其他组织不是最终受益人。“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规定,将有力地杜绝资助款物在各方之间层层划转甚至“循环捐”的现象,让资助款物能够及时、最大限度的用于受益人。  

慈善组织在委托合作机构、执行机构,也包括设立慈善信托之后,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资助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否则无法计算慈善活动支出。如果中间环节出现“跑冒滴漏”,必将影响最终的支出数据。  

这些新增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慈善活动支出的要求,将引导慈善组织降低活动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避免被截留、挪用、空转。  

党建、监事会等工作经费被明确‍

《规定》第五条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  

(三)党建工作经费;  

(四)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五)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根据这一规定,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可以从管理费用列支,为监事履职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将有效地让监事摆脱“橡皮图章”的尴尬境地,进一步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与此同时,“党建工作经费”也有了明确的出处,慈善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增强,可以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实现慈善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管理费用的进一步细化,将有力地促进慈善组织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有利于让慈善组织接受内外部监督,提升慈善活动透明度和公信力。  

募捐成本有了明确范围

《规定》第六条明确: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  

(二)为获得捐赠财产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新修改的慈善法增加了关于“募捐成本”的有关要求,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规定》采取分类列举的方式对募捐成本范围进行限定,正是对新修改的慈善法贯彻落实。“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等规定,解决了募捐成本如何界定和列支的问题,有利于慈善组织对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进行分类核算,合规开展募捐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明确,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募捐成本。  

设置募捐成本支出标准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六十一条强调,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规定》第二条也明确提出,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募捐成本3%上限的设定,是“最必要原则”的体现,将引导慈善组织将所募资金更多用于受益人,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以下为《规定》全文: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设立慈善信托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  

(三)党建工作经费;  

(四)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五)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财产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  

(二)为获得捐赠财产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在“筹资费用”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第七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募捐活动等多种活动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募捐成本。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慈善组织应当依据发票、收据等凭证,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慈善组织通过其他组织(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向最终受益人资助的款物,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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