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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第一部“红十字会法”是怎样出台的吗?

时间:2018/12/24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中国红十字会从恢复国内工作起步,历经风雨沧桑,从“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到“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再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明确定位聚焦主责;从“卫生部代管”到独立设置,坚持依法治会,依法兴会;创新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扎实推进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道需求,在民心相通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彰显大国红十字会责任担当。   

 

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今天的成就。即日起,中国红十字报特辟专栏,走访四十年来置身于改革大潮中的亲历者和见证者,聆听他们的改革故事,重温当年干事创业的激情、果敢、艰辛和喜悦,为中国红十字会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镜鉴,增强改革信念,筑牢精神之基,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不断迈向新高度。   

 

 

挽住云河洗天青

——199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出台始末

 

 

 

2017年5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正式施行。之后,中国红十字会迅速组织专家学者编写红十字会法释义读本、组织红十字会法宣讲团、举办普法培训班,“学法、用法、守法”成为中国红十字会系统的“热词”。   

 

 

新版“红十字会法”,是在1993年版红十字会法基础上修订出台的,那次立法活动开启了中国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的新篇章。   

 

 

 

2017年5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正式实施,再次引发中国红十字会系统“学法、用法、守法”的热潮。上一次红十字会法引发全国性热潮,是在1993年10月31日。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正式颁布实施。

 

研究立项

 

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保留的历史档案中,有一份手写的中国红十字会向原卫生部递交的《关于中国红十字会法申请立项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落款时间是1991年6月20日。“请示”从立法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需要;立法是自身工作的需要;立法是维护红十字标志,有效行使红十字会特定职责的需要三个方面阐述了红十字会法的重要性。

 

时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蓝军是“请示”起草执笔人。据他回忆,“立法”一说在红十字会系统早有提及。20世纪80年代,中国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就提出并做了一些立法准备工作。进入90年代,“加强法制建设”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红十字会法立法具备了社会环境基础。

 

1990年2月16日至17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新一任理事会把立法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1991年,时任中国红十字会副秘书长曲折分管立法工作,组建政策研究室。国内部一部部长蓝军从业务部门调入政研室,担任副主任,负责立法工作。当年,军转干部梁少华加入政研室,协助蓝军共同推动红十字会法立项和起草工作。

 

“我们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立法草案的认识基本为零。所以,立法先从学习开始。”蓝军介绍,他们的工作是从收集资料开始的,日常大部分时间泡在图书馆,查询其他国家红会立法相关资料。同时,政研室与总会国际部合作,通过发函、发电报、打电话等多种形式,咨询其他国家红会立法情况。

 

“这是一个漫长而枯燥的过程,持续了好几个月,成果却是显著的。”蓝军回忆,政研室通过上述方法拿到了多个国家红会法的原文,为红十字会法草案的起草提供了范本和借鉴,进一步坚定了他们做好红十字会法立法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连中美洲小国伯利兹都有自己的会法,这让我们很兴奋”。

 

但是,“请示”递上去后,却很长时间没有回音。政研室同仁通过各种渠道打探消息。反馈的信息却是,不少人认为“红会要求立法‘是个笑话’”,因为“当时大家都对红十字会了解不够”。

 

“别人不了解,我们更要多做普及宣传工作,强调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在总会领导支持下,政研室反复与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做沟通、说服工作,向他们讲解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普及中国红十字会百年历史,介绍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日益提高的地位和重要性。蓝军说:“他们了解了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本质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及工作现状后,无不表示感叹和感动。”

 

从反对到不遗余力支持,红十字会法立法工作初现曙光。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要求和立法工作需要,蓝军又着手起草并提交关于红十字会法立法工作的说明,红十字会法正式开始步入立法程序。

 

起草草案

 

进入红十字会法草案的起草阶段之后,政研室工作人员在总会领导带领下分赴瑞士和日本考察调研,并组织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多方意见。

 

1991年6月,红十字会法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局将其作为特例,当年就发函征求外交部、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23个部门的意见。

 

红十字会法内容涉及广泛,每一条法律条文的内容和用词,都需要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讨论和修改。如会法第十二条,“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该条文的确定,是中国红十字会与交通、公安部门反复协调、沟通的结果。蓝军感慨:“让其他部门理解和认同红十字会的‘特殊性’,不是简单的事。”

 

蓝军特别强调,草案起草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这些帮助让我们至今心怀感念”。

 

红十字会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该条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法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把红十字工作的意义提到了关乎“人类进步发展”的高度。

 

红十字会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地位和性质,将红十字会的职责从“人民卫生救护”扩大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让中国红十字会具有了更加深厚的潜在功能和更加广阔的活动空间。

 

起草过程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协助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对红十字会法草案逐条逐句推敲修改,并两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终于完成草案起草工作。

 

1992年6月,时任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顾英奇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作正式说明,将红十字会法草案提交进入修改程序。

 

反复修改

 

 

草案修改工作纷繁复杂,除了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之外,还需征求地方和基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意见,以使最终出台的红十字会法能够帮助基层红十字会依法解决相关实际问题。

 

总会留存的历史档案中,保留着部分政府部门和地方红十字会为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他们提出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编制和经费。当时,中国红十字会挂靠在卫生部,尚无独立编制,地方红会挂靠在地方卫生部门,部分地方红会还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合署办公,经费、人员皆受限制,很难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其实,早在1985年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总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复强调地方红十字会要做到“四有”,即有机构、有编制、有经费、有活动,逐步走上自主发展道路。立法过程中,大家认识到,从立法入手,解决独立和“四有”等问题,才是治本之法。

 

1990年,立法还在“动议”阶段,上海市红十字会结合实际情况给出意见:“红十字会归属、体制,应长期稳定,不宜多变。从实践经验看,红十字会业务上接受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对台办等部门指导完全应当,但要由其中某一部门主管就有困难,似应由国务院主管为妥。”

 

辽宁省沈阳市红十字会特别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除政府拨款外,村级以上红十字组织的活动经费也应由政府拨付。

 

部分地方红十字会还提出基层组织专兼职干部配备问题、捐赠免税问题、会员和会费问题、标志和会徽标准化问题等。

 

每隔一段时间,蓝军和梁少华就要整理一次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对草案修改后提交相关部门讨论审议,“有时侯动几个字也是一稿,需要反复讨论才能确定”。蓝军说,“修改稿有几十个版本,工作量巨大”。

 

“草案”中,有一个条款为各级红十字会成立专门机构和调配人员提供了依据,即“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蓝军回忆,该条文的修改经过了特别复杂曲折的过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说法引起了较大争议:“事关编制问题,在征求各部门意见时,有赞同的有反对的,长时间无法达成共识。”

 

1993年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红十字会法立法工作进入最后环节。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拍板确定,将草案中这一条表述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但是,“可以”两个字还是留下了不配备专职人员的余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审议红十字会法草案时,时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校红十字会会长、语言学教授许嘉璐提出,在法律条文中,语言表述应尽可能明确、清晰,不能模棱两可。该意见获得与会人员赞同,“可以”二字最终被去掉。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正式公布,并从即日起施行。

 

中国红十字事业从此驶上了快速发展轨道。1994年4月23日,顾英奇在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了题为《认真实施红十字会法,努力发展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的工作报告,报告说:“红十字会法体现了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机构与编制、财产与经费、权利与职责、红十字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等关键问题上用法的形式给予确认,为中国红十字会更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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