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区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工作由会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收集、编辑、发布、更新。
第三条公开信息主要包括区红十字会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社会捐赠信息等四大类。
(一)组织信息:包括区红十字会机构成立信息、联系信息、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层信息、部门机构、理事会重大决策、组织网络、会员代表大会、法规政策、内部制度等。
(二)财务信息:包括年度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采购信息等。
(三)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信息、应急救护信息、人道救助信息、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青少年工作和志愿者活动等。
(四)社会捐赠信息:包括接收社会捐赠渠道、接收捐赠资金信息、接收捐赠物资信息、使用捐赠款物信息、机构募捐资格和税收优惠资格等。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与区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公开方式
(一)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项目报告书等形式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配发音像、图片等资料。
(二)主要通过区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博爱江岸”公开。
第五条公开原则
(一)专人负责。办公室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采编、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连续性。谁报送谁负责,严把信息的导向关、质量关。
(二)真实准确。报送信息要实事求是。涉及的相关案例、数据、事件、人物等,要调查核实,并经当事人同意,做到真实有据、尊重隐私。
(三)全面完整。报送的信息要全面和完整,能够全面反映红十字工作情况,充分体现红十字工作动态、特色和水平。
(四)注重时效。社会捐赠信息应当依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财务和业务活动信息的变更或更新,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二)形成的公开信息,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重大敏感信息需由会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