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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31

 

江岸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江岸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区财政局印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红十字会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使用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实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按照采购需求实施采购任务,规范采购流程,办理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区红十字会采购的招标、评标、聘请专家、选定供应商及合同签署等采购活动的程序,受理采购活动举报。

第三章采购程序和方式管理

第七条采购发起

(一)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室按照年度预算提交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年度预算项目的采购,经分管领导审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需向区财政局提交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后执行;
   (二)捐赠资金采购:办公室按照捐赠意向和使用方向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价值5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需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已完成框架协议采购供应商征集活动的集中采购品目,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

(一)货物类:40万元以下执行框架协议采购,4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单独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执行

(二)工程类:不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按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执行,6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进行采购

(三)服务类:单项40万元以下或批量200万元以下执行框架协议采购,单价4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单独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起点为60万元的,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下执行框架协议采购,单项6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单独项目安照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九条  作为暂未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的标准实施采购,即:有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品目,以其项目的采购限额为限,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作为单独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执行;没有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品目,统一作为单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条  暂未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将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完善实施,具体执行时间以江岸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平台维护更新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千元以上(含)、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需签订采购合同,分管领导审批实施。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采购合同。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暂未完成框架协议采购供应商征集活动的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最终结果报主要领导审核,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签订采购合同。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暂未完成框架协议采购供应商征集活动的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项目,作为单独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根据工作需要,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报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相关采购流程、审批手续和执行公告。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签订:
  (一)采购工作原则上应当按照《江岸区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且不超过原项目预算,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三)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采购负责人和采购申请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联合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相关资料交财务人员统一归档。

第四章采购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采购流程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事会、捐赠人及社会的监督检查。监事会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过程监督,定期开展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采购信息发布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应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告信息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捐赠人的意愿,若有质疑投诉,需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回复。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捐赠意愿的落实情况;
  (三)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五)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采购档案建档及管理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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