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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31

 

 

江岸区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江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开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接受捐赠资金,并及时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

第五条 接受捐赠资金必须进入规定的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六条接受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金;

(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及国(境)外红十字会(组织)转拨的救灾救助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包括组织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收入)以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开展日常人道救助和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为受困人群提供人道救助物资和资金,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紧急救援、转移受困受灾人群、运送救援物资,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等“三救”工作;

(二)开展促进遗体和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三献”活动及相关宣传工作;

(三)捐赠人指定的援助项目或用途;

(四)经上级部门或区红十字会执委会批准开展的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以及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发展开展的宣传、项目、活动等;

(五)考虑到目前资金规模,无法满足所有的救助需求,救助对象主要是江岸区户籍居民或在江岸区生活、工作、学习满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未来将根据筹集到的可用资金规模,将救助范围适当扩大。

第九条资金安排及审批程序

(一)捐赠资金审批权限:

5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列入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应提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1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由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支出。紧急情况拨付的救助金超过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可以先行拨付,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通过;超过5万元(含)以上,可以先行拨付,但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开党组会议。紧急情况包括:紧急救灾、紧急救援、申请救助人急需资金治病的,紧急情况由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通过信息、邮件或电话等形式予以确认

(二)捐赠资金项目安排:

1.备灾救灾。主要用于备灾仓库建设、租赁、维护、设备采购及物资采购、运输、发放等相关支出。

2.应急救护培训。每年年初根据市红会工作部署及下达的培训任务制订培训计划,当市红会安排不足时,从捐赠资金中弥补。

3.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困难救助。对于开展造血干细胞宣传、登记以及捐献时产生的相关工作经费,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支出;对成功进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人体器官捐献者或家属每年春节前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慰问可以采取物资或慰问金的方式进行,当年捐献的,首次慰问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次年及以后春节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含),可以是物资也可以是慰问金。对成功进行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的志愿者自身或家庭遇到重大困难需要救助时,区红十字会予以优先安排救助。如该志愿者家庭中配偶、子女因病或其他重大变故,需要救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含)的救助。如果需要超过1万元以上的救助时,可以由区红十字会优先联系社会各界进行定向捐赠;因工作需要,聘请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作为形象代言人或将其树立为优秀志愿者进行宣传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志愿者补助。

4.爱家园建设。积极争取省、市红十字会博爱家园项目;使用捐赠资金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为5万元,不足5万元的,据实安排;区红十字会根据现有捐赠资金情况,积极推动博爱家园持续发展,对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博爱家园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的支持。

5.“博爱送万家”活动。每年春节前应当集中开展一次“博爱送万家”活动。使用上级物资或资金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分发物资或资金。对上级物资或资金没有覆盖到的、符合慰问标准的慰问对象,由区红十字会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区红十字会提前筹集安排资金,如果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愿意捐款捐物支持时,可以联合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可以采取物资与慰问金(救助金)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市红会当年慰问标准执行。慰问金发放由区红十字会发放至街道银行账户,街道发放至个人账户为主,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需要,部分采取现金发放。使用上级物资或资金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时,应当考虑到均衡性。

6.人道救助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江岸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7.红十字志愿服务。主要用于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8.上级部门或区红十字会执委会批准开展的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工作,以及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发展开展的宣传、项目、活动等。

(三)捐赠资金审批程序

由基层红十字会提交捐赠资金使用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申请报告上需基层红十字会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红十字会会长、业务科长签字并盖所属单位行政公章。

第十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接收使用救灾款项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在接收使用款项时,一般应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救助计划需作调整时,须征得捐赠方同意;没有明确捐赠意愿的,按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二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和定向捐赠项目结束后剩余的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之用。

第十三条红十字会的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帐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帐。项目支持费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请示下达时,必须注明从某某机构下达的某某项目资金中支出。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支持,区红十字会在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及其他工作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开支相关的工作经费,具体支出按照《湖北省红十字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和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和宣传费等。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对拨付基层红十字会的捐赠款项要及时进行财务管理的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捐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规定,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情况定期在江岸区红十字会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发布、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江岸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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