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保障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范、合法、安全和有效,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红十字人道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武汉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硚口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硚口区红十字会。
第三条 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五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化名。
第六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依法享受国家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或签订对其所报价格负责的承诺书。
第九条 捐赠款物由区红十字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
第十条区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款物财务管理,如实反映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由区红十字会接收,设立物资接收、发放登记表。对于经协商确定由捐赠人与最终使用单位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管理,根据最终使用单位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完善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使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在党组会议上通报;非定向捐赠的款物,根据红十字会人道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需求,及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使用。
第十三条 捐款使用原则:量入为出、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难境遇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救助基金。
第十五条 捐款用于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救助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等,每月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救助款发放形式。
(一)银行转账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二)上门探望发放;
(三)申请人直接到区红十字会领取;
(四)委托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发放。
第十七条 在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不得将捐赠款物用于区红十字会一般行政性开支,不得将捐赠款物转移给其他单位作行政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形式在武汉市红十字网站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
第二十一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四条 在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期间,结合当时的特殊情况实行捐赠款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硚口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