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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红十字会捐款账户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05

武昌区红十字会捐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捐款账户的管理,规范账户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充分发挥账户资金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款账户,是指用于接收社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等捐款的专款账户。

第三条  捐款的接收

1、现金捐款的接收

1)办公室经办人员详细了解捐款的来源、使用方向、捐赠人与受助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如捐赠人有指定受助方,应与捐赠人签订《定向捐赠意向函》(附件1),由捐赠人签字或盖章,企业应附营业执照扫描件。确定可以接收后,经财务人员清点无误后,向捐赠人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开具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名称应仔细核对。

2)财务人员应于当日将现金捐款存入捐款账户,并取得相关单据记账,如遇特殊情况或接收现金捐款时间较晚不能存入银行,应于次一个工作日将现金捐款存入捐款账户。

3)办公室经办人员及时对捐赠信息进行公示。

2、账户捐款的接收

1)办公室经办人员详细了解捐款的来源、使用方向、捐赠人与受助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如捐赠人有指定受助方,应与捐赠人签订《定向捐赠意向函》,由捐赠人签字或盖章,企业应附营业执照扫描件。

2)确定可以接收后,经财务人员清点无误后,向捐赠人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开具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名称应仔细核对,如捐赠人为单位,所开具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名称要与银行所登记的转账方名称一致;如捐赠人为个人,所开具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名称要与银行所登记的转账方名称或捐赠人转账备注中指定名称一致。

3)财务人员在收到捐款到账的消息后,及时核对捐款信息与经办人员处是否一致,并及时对捐赠信息进行公示。

第四条 捐款的使用及拨付

1、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3万元(不含)以下办公室提交拨款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拨付。3万元以上由办公室提交拨款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常务副会长审批后交财务拨付

2、非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紧急情况拨付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并于事后向执委会报告;非紧急阶段人道救助或常规救助资金使用需事前经党组会研究,经办公室提出用款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查财务复核,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支出。

3、各项拨款业务,必须齐备相关资料,包括捐赠函(合同、协议)或其他决策程序文件等。拨付时由办公室填写《武昌区红十字会付款审批凭证》(附件2),详细注明收款方信息、拨付方式、开户名、开户行、付款用途、金额等相关信息,与使用方案一同交会计审核,之后依次由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分管领导签字。财务人员根据使用紧急程度,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受助方。

第五条监督管理

1、办公室经办人员要加强对捐款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2、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维护好捐赠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民政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3、财务人员将《定向捐赠意向函》《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武昌区红十字会付款审批凭证》及捐款存入、拨出相关单据整理齐全,形成记账凭证。

4、会计人员每季度底将当季度捐款明细和使用明细及有关款项余额统计表打印,报财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各一份。

5、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账户的管理,坚持好对账制度,每月月底财务人员要与会计对账,看账账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及时查找原因,查明原因后要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入账。每季度末,财务人员与银行进行对账,打出银行当月对账单并认真核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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