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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11/05

武昌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行为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捐赠款物,确保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武昌区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会捐赠用于救灾、救助、人道服务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款物。

第三条 捐赠款物的主要来源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款物物资接收包括医疗用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电子设备、交通设备等。

2.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救助款物

3.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的款物

会不接受国家储备物资、受托代管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物资、权属关系不清的物资,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旧衣物等二手生活用品及个人零星捐赠物资,本会接收方需求确定是否接收。

第四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1.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日常人道领域开展的赈济、救灾、救助、帮困、红十字宣传等活动。

2.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定向资助活动。

第五条 捐赠款的接收

按照《武昌区红十字会接收捐赠行为规范》之内容严格执行。

捐赠物资的接收

1.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接收人员必须对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逐一清点,认真核对,确认物资具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接收及入库手续。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且距失效日应当在6个月以上。

2.接受捐赠的物资,捐赠方可以出具捐赠意向书。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3.捐赠物资的计价以捐赠方能否提供第三方评估的公允价值证明作为依据,能提供的,则按照评估价值来计价开票;无法提供的,在明确捐赠物资品名及数量前提下,不再标记价格。

4.无使用价值的物资,不予接收。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捐赠物资入库时,

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根据物资的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采取分区、分类合理存放,并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接收到的捐款,需根据捐赠意向建立捐赠款台账。

2.捐赠方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发放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方反馈;捐赠方没有捐赠意向的捐赠款物,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3.对于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之用。

4.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方。受助方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款物签收单等。

捐赠物资的保管

1.严格执行仓库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害等各类仓库保管工作。

2.捐赠物资入库后,需主动掌握物资需求,结合日常活动开展,加快捐赠物资周转周期,避免存放过久而导致物资受损。

3.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若发现捐赠物资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错发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捐赠款物的监督与审计

1.接受捐赠物资以及开展相关救助活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对救助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我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3.受赠方在接收、分配、使用捐赠款物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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